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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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离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财产:

离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要求。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一章第一节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离婚时,夫妻可以协议处理财产关系;协议不成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自结婚之日起,夫妻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二)房屋、土地、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财产;

(三)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离婚时应当归其所有。

第一百八十九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婚姻关系成立或者维持增值的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使用的,不影响其所有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支出,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应当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抵销。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优先选择抵销其个人财产的份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优先选择抵销其个人财产的份额,但不得超过其个人财产的份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优先选择抵销其个人财产的份额,但不得损害家庭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权。

第二百条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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