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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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应当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子女生活和其他情况,判决分割或者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协议处理财产问题。夫妻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子女生活和其他情况,判决分割或者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应当登记在两人名下或者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权利份额的,应当在登记簿上记载。因此,在离婚时,需要根据登记簿上的记录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房产,但是在婚后另一方对该房产进行了贡献,比如进行了装修、维修等,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的分割也需要考虑到另一方的贡献。

总之,在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者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生活和其他情况来判决分割或者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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