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

admin 1 0
中国古代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纵观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开始到清朝灭亡,有休妻、和离和义绝三种离婚制度.本文通过对上述三种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在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女性在离婚问题上远不如男子有权利,而男子的权利,也要让位于家族利益.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

一、休妻

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

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并追还合"---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基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

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49."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

二、义绝

1.义绝制度的内容.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作为一项强制离婚制度,在汉代即已形成,但是经历了从"礼"到"律"的过程,何时入律,无法考证,可以确定的是,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

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大明律》规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

唐宋律中并无此项规定,该项内容至元律中开始出现,即丈夫出现了接受他人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的情况,则法律判定女子离婚.由此可见,《大明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较之唐宋,是一大进步.

2.制度的实质.义绝制度更是维护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中国的婚姻在两个家族之间发生奸杀等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义"的核心在于,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性作用,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置于整个家族的全体之中去考量.

因此,发生了"义绝"中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并未自动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决定强制解除婚姻,甚至对当事人给予处罚.这是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价值追求,由官府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的直接干涉."强制离婚"制度为古代中国所独有,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僭越是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接受和认可的.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伦理秩序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否可以维持封建伦理决定着婚姻是否存续,为此,几乎不考虑当事人意愿,夫妻必须离异,这充分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三、和离

1.和离:看上去很美.在隋之以前,和离这种现象,事实上有"习惯"存在,法律上并无"成法"规定,并且在各个朝代称呼不同.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方才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实质转型.在封建时代,受礼制束缚的"和离"制度,其中不仅体现着《周易》中的"非讼"思想,并且深受儒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1.《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唐律中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发现"和离"的文书《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太平广记·纪闻》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上述事例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规定的"和离".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大明律》亦对和离做了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在以对女性充分关注的视角下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时候,见到温情脉脉的《放妻书》,让我们在"吃人的礼教"缝隙间体味到了难得的和谐.夫妻双方可以平等离婚,并且丈夫还会对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

2.学术争议.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的形式,其实质上相当于当今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够科学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显然,中国古代的"和离",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3.和离制度的实质.和离的现实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暂)去,不同此罪."

在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妾若要离去,必须经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动要求将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经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与他人结婚.尽管《唐律疏义》在和离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未能避免儒家宗族礼教纲常的制约."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归根结底,和离制度的存在总算给了当事人一点自主的空间.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

第一种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行为,则强制离婚,叫“义绝”。

第二种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叫做“和离”。

第三种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异,叫做“出妻”,也叫“休妻”。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扩展资料:

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秩序统治下。

“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古代人如何离婚的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古代人是如何离婚的?
     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环境下,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休妻”一词即代表了离婚的意思。西周时期建立的“七出三不去”就是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解除婚姻的制度。《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可见,女子对于婚姻的解除完全没有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而“三不去”在程度上对男子随意休妻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对后世各朝婚姻解除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各朝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特色的婚姻解除制度。   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秦律中婚姻制度的特点在于,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    两汉时期婚姻关系立法中将男尊女卑的理念发挥到了极致,不仅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休妻原则,而且公婆及丈夫均可以各种理由抛弃妻子,而即使丈夫有十分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更有甚者,妻子通奸处死刑,丈夫通奸却只处一般刑罚即可。   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仍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但是出现了允许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的“和离”制度和由官府判决离婚的“断离”制度。当出现“义绝”的条件,即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而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宋代赋予妇女一定的离婚权,丈夫外出三年不归、逼妻子为娼或出卖妻子人身、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赋予了作为封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维护自己婚姻完整的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标签:#易搜情感网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