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X
原告:XXX
被告:小三
本案经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小三系夫妻关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小三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1. 房产: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室,房产证号为XXXXX。
2. 车辆:一辆XXXXX牌照的XXXXX车,车架号为XXXXX。
3. 存款:夫妻共同存款XXXXX元,存放于XXX银行XXX支行,账号为XXXXX。
4. 其他财产:夫妻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等物品,价值共计XXXXX元。
二、被告小三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财产归还原告XXX。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小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XXX,书记员XXX,二〇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签名):XXX
审判员(签名):XXX
书记员(签名):X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被告小三不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XXX与被告小三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被告小三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并拒不归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小三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判决为公正、公平、合法的判决,希望被告小三能够遵守本判决,归还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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