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送给小三的东西能要回吗,送给小三的财物索要案例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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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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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双方均有过错。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应认定无效。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冯某某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5.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程某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冯某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6.二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的依据不足,其抛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法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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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上述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程某某赠与冯某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某同意赠与冯某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冯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某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李某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具体处理问题,对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判令冯某某返还20万元应该争议不大;诉争房屋的情况有些特别,2004年6月程某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530500元,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某且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程某某2004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可以说已经享有了房屋的准物权,以后房产登记时顺理成章地应以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房屋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当时是以530500元的价格购买,现房价已大幅度增长,从不能让有过错的程某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判令冯某某返还,亦只应返还当时已支付车、房的对价730500元,而不应判令将房屋和车辆实物返还。
如果判令冯某某返还诉争房屋,程某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从辞典的解释来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笔者认为,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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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性处理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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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小三买了房子可以要回来吗,丈夫给小三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能要回来,这还得考虑你的丈夫是否早有准备,面对丈夫给小三买的房子自己想要要回来,了解以下关于老公给小三买了房子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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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可认定有效。由此可见,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婚外情人据此取得的财物也没有了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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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跟现在的老公一起奋斗了5年,才买了房子,有了自己的小家,按理说这也算患难夫妻,感情深厚。男人有钱就变坏,经济条件一转好,她老公就在外面找了别的女人。小燕发现的时候,坚决要求离婚。
但是小燕老公死活不肯离婚,说他和小三只是逢场作戏,玩玩而已,并保证一定和小三断干净。再也不出轨。当时孩子才1岁,舍不得孩子和这艰难建立的一切,小燕也原谅了他。之后他表现得很好,对小燕和孩子都很关心,对双方父母也很孝顺。
谁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燕从她老公的一兄弟老婆嘴里得知,她老公和那小三在一起三年了,一直都没有断!去年四月份还拿家里的钱给小三买了100平的房子,安了一个小家。
小燕回忆起老公此前跟自己说要跟朋友合伙做生意,需要60万,振振有词而且问什么答什么也很诚恳,再想到老公给小三买的房,气得混身发抖,铁了心要离婚,那给小三的房子,真的就白送了吗?
接下来说重点:
婚内出轨,出轨方给小三买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
这种问题得先看看法律的规定再来分析。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都归夫妻共同,不分彼此。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意思呢?你可以主要考虑两点:
一是“夫妻相互代理权”。
虽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支配,但夫妻作为一家人,需要处理的事情多,如果事事都要彼此同意,那么日子是过不下去的。
“夫妻相互代理权”就是说,对于一些事情,法律默认夫妻一方已经取得了另一方的同意。比如,买菜的时候,卖菜的人就无需询问买菜这件事有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因为法律默认已经取得同意。
二是重要决定要取得一致意见。
就是说这种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也不是无限制的。对于生活中琐碎的、影响不是很巨大的事情,可以适用这种制度。但是对于有些重要,由一方单方决定是不合理的事情,则必须要由夫妻双方明确同意。
比如,夫妻一方打算把房产卖掉,这就需要双方共同决定。从法律的概念上来说,不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无权处分一律无效。
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就是说不知道夫妻一方是在无权处分,而且第三方也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款,那第三方就可以合法拥有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善意取得。
回到案例中来,丈夫给小三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
这必须得首先回答给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这种把房子给小三的行为不仅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是无效的,给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来的。
要如何才能把房子要回来呢?
如果房子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可以要回来。比如有证据证明该套房产是由丈夫出资,可以申请法院向房产交易调取该套房屋的资料,其中就包含首期款,从中可以看到刷卡联是不是由小燕丈夫的银行卡支付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开发商调取资料,看看定金是不是小燕丈夫交的。
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要回房产。
房产追回之后还是要离婚怎么办?
如果一方出轨,给第三者购房,都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也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比如案例中的小燕,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其丈夫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小燕不一定能要回来。
老公给小三买了房子可以要回来吗3
老公 把房子赠与小三老婆能否要回
这必须得首先回答给小三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给小三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这种把房子给小三的行为不仅没有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免费的,所以是无效的,给小三的房子是能要回来的。
1、配偶出资以小三名义购房,正室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抢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配偶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2、配偶将房产赠与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为了讨好小三或方便与小三约会,配偶极其可能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三,并登记在小三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是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正室则无请求权;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正室则可以要求确认此赠予行为无效,即正室可以共有人身份要求确认配偶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将房屋抢回。
3、配偶在遗嘱中给小三留有房产,正室该怎么办?
此举违反了公共道德与公序良俗,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无效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分一半给正室,剩下一半则由正室、子女、父母均分;小三继承配偶遗产的行为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德,法律不会保护小三的继承行为,所以小三无权依遗嘱继承配偶的遗产。
4、配偶低价将房产售给小三,正室该怎么办?
由于小三受让房产时候不是善意,而且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哪怕房产已经过户到小三名下,正室也可以配偶无权处分,且小三不符合善意取得为由,确认配偶的低价转让行为无效,将房产抢回。
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可以要求返还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会侵犯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受赠与方明知未经得夫妻共同同意的情况下而接受赠与,则未同意的配偶有权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受赠与方返还财产。如果受赠方有理由相信其赠与已经得到夫妻共同同意的,则该赠与有效,不得请求返还,由受赠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相信的理由。
丈夫将房屋赠送给第三者,妻子可否将所有权收回?是否可以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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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是夫妻两人共同财产
一方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
是不允许对两人共有财产
做出任何处置的
必须两人同时同意
应该是无效的赠送
可以要求占用期间的费用
业海车丈夫将家庭财产私赠“小三”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
原告李冰与丈夫宋明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来自5月,宋思明通过朋友介绍与观否均苏价英育被告杨丽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冰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明为履行对杨丽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丽账号上,原告李冰发现后,多次找杨丽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宽被南法李冰起诉认为,原告丈夫宋明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丽,不仅应衣材兰来出师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丽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
南县人民法院刻运案继入济操保此钟危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明背着妻子将首次雷散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小三”,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丽所得66万元款干助弱苗处差协上政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依照《中易搜情感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将明句二便倒粒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增斗给序载鸡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培鲜兵措掌容衡采茶越另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剧外仍衣否财查业由被告杨丽将66万元现当呀投总换措进望影之种金返还给原告李冰,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数晶同蒸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丽负担。
【争议】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座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故左其万防检免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66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宋明将其赠给杨丽是自愿行为,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李冰无权要求杨丽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冰有权要求杨丽返还一半即33万元,因为66万元火句湖导伤离夫妻共同财产中,李冰有一半的份适考回始叫外农吗呢额,对自己的一半份额可以赠与,宋明对妻子李冰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66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宋明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李冰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李冰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杨丽接受宋明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明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丽的行为损害了李冰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小三”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明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冰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丽返还。对于返还数额,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李冰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向第三人赠与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情】
王某(女)与马某(男)于2007年登记来自结婚,后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产生婚外情,并于2013年起先后转款给张某约37万余元,另还替张某支付信用卡、购车款、保险费等10万余元。后张某还马某15万元,剩余32万至今未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马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张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归还37万余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客属明,马某在赠与张某某47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王某的同意,该处易搜情感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装语低期张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马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足万缩,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张某给付王某32万余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香受职含著案属无效的典型案例。
从法理上分析,马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王某和马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民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表血女买席华搞敌搞检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马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某同意,擅自将与王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7万余元赠与张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7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从情理上分析,马某在针片强类达绍成政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了张某并进而发展为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不仅如此,马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7万余元赠与情人写红马前植角米围真张某,更是侵害了配偶王某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小三”涉足离婚圆支各井宜系时使任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接止敌侵买措达功密困,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半一克支鲁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人专必英较八明化聚校民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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