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诉老公和小三的关系问题

admin 1 0
如何起诉老公和小三
必须有确切的证据。丈夫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如果是这样,可以以重婚罪起诉法院。如果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想离婚,有证据表明他有欺骗行为,会判女方更多的财产,因为丈夫属于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证明对方重婚。如果有证据证明他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以重婚罪起诉。如果因为丈夫与他人同居而决定离婚,可以在离婚时要求离婚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老公出轨怎么起诉小三
老公出轨一般是不能起诉第三者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已于男方登记结婚的就构成了重婚罪,那么是可以将男方和第三者都共同告上法庭的,并要求相关的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举证。

一、老公出轨可以起诉小三吗?
      老公出轨一般是不能起诉第三者的。如果是起诉要求离婚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一般可以起诉当事人的老公,但不能起诉小三。如果重婚罪的,则当事人的老公和小三都可以起诉。根据诉讼中分财产时如果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多分的财产,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说法,无过错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方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的要件有哪些?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6、符合法定的情形。
      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必须要根据法定的情形,出轨是其中之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而且您自己不存在过错,当然在计算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也要根据每个案例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处理案件,对胜诉的有着很关键的作用的。
怎样起诉丈夫的情人
你可以起诉第三者赔偿,也可以按重婚罪起诉他们,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公有小三我要怎样起诉
自己解决 不用让很多人知道 毕竟跟自己有关系 这谁都不怪 现实就是这样 既然她俩这样对你 你让他们永是不能翻身

标签:#易搜情感网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