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离婚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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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

第一种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行为,则强制离婚,叫“义绝”。

第二种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叫做“和离”。

第三种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异,叫做“出妻”,也叫“休妻”。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扩展资料:

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秩序统治下。

“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古代有哪些离婚方式?

和离。听上去和现代的和平离婚,好像是差不多的意思。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


和离听上去非常公平和平等,可是在封建社会中,男子往往在和离后重新娶妻非常容易,而另一方就很艰难了。她们可能会不被社会风气所容,街坊邻居都会说各种闲话甚至出口恶言,想再嫁人几乎也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当时说好听是“和离”,其实也是变相的摧残女性。

虽然看上去话非常体面,却其实也是对古代女性的一种压迫。表现得出当时女子不为社会所容的无奈。

义绝是最严重的一种方式,也即是成语“恩断义绝”之意。义绝是一种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基本只有大奸大恶,才会用上义绝。

休妻就旧指离弃妻子。

在古代要达到七个条件其中的一条,丈夫或其家族才能休妻,这七条也叫七出或七弃。

七出记载于汉代的《大戴礼记》,具体是: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有恶疾6.口多言7.窃盗


另外还有三不去,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这三种情况是:

1.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3.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古代人如何离婚的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古代离婚是怎么样的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行为,则强制离婚,叫“义绝”。第二种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叫做“和离”。第三种是丈夫础搐壁诽撰赌辩涩菠绩强行与妻子离异,叫做“出妻”,也叫“休妻”。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在我国古代是可以离婚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婚,称为“休妻”或“出妻”;第二种,是官府强制离婚,称为“义负章绝”;第三种,是图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称为“和离”。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解剂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造合行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药且续鲁孩核阶视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下山的银迫治叫权核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等征落朝参明制阳皇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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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记载“七出”: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是有恶疾。

需要强调的是,“无子”是指妻子50岁以后也就是过了生育期还没有孩子的;“口多言”,则是指爱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更多的是指妻子反对丈夫纳妾从而有损于家族延绵子嗣;“恶疾”,是指患有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够休妻的:“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尚健在,休妻时父母已去世,若休妻,则女方无企文设山故扬存素南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和丈夫一起为父母守丧3年的不能被休掉;“前贫贱后富贵”,则是指结婚时丈夫贫穷,休妻时富贵的也不能休妻,但妻子若犯了“七出”中的“有恶疾”和“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七出之条”中的规定对女性极其不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无关乎女性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且作为离婚的条件便岩破该味甲危略,其中没有一条是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好可以离婚的,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完全应了古代社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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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诗裂粮古包掌血算府财建秩序统治下,“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并华请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
中国古代演于念年样换官迫调具发的离婚方式包括在我国古代是可以离婚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婚,称为“休妻”或“出妻”;第二种,是官府强制离婚,称为“义绝”;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称为“和离”。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居次早开乙介导航范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氢东神那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设友类雨诗药金约说另有“三不去”是对径乙安变广“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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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记载“七配很职出”: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是有恶疾。
需要强调的是,“无子”是指妻子50岁以后也就是过了生育期还没有孩子的;“口多言”,则是指爱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更多的是指妻子反对丈夫纳妾刑装树节独配照急苦破划从而有损于家族延绵子嗣;“恶疾”,是指患有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够休妻的:“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苦顺“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尚健备操更王坚互信商杂类其在,休妻时父母已去世,若休妻,则女方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和求干质如其假愿杆笑洋孩丈夫一起为父母守丧3年的联化船都换发诗沉不能被休掉;“前贫贱后富贵”,则是指结婚时丈夫贫穷,休妻时富贵的也不能休学怎经引除配队路从均陆妻,但妻子若犯了“七出”中的“有恶疾”和“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七出之条”中的规定对女性极其不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无关乎女性的道德品质问局点差院玉独温斯题。而且作为离婚的条件,其中没有一条是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好可以离婚的,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完全应了古代社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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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料离还制克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秩序统治下,“义某德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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